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从外地调入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再次调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重新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