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有效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分别按照国务院和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实施检疫。水果、花卉、中药材的检疫,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植物检疫机构不得重复检疫、重复收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