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