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二)未按照规定对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进行检查监督;
(三)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四)未按照规定发布森林禁火令或者禁止野外用火通告;
(五)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等活动予以批准;
(六)未按照规定将用火时间、地点、类型和规模,告知毗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
(七)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
(八)接到火情报告后,未及时组织扑救或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九)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