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三十二条有效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上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火灾发生地扑火前线指挥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的火场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当地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