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通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方式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网络等单位和公共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每年3月和10月为全区森林防火宣传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