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