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运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按时备案或者不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