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第八条有效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水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集体的或者使用权属于个人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征地和权属变更手续。对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可利用的土地,在保证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经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种植农作物。国有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