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造成建筑达不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