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