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激励措施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从每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