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一条已修改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