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七)补助和奖励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