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