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专款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