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监、水利、环保、农业、安监、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