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监管账户。

工资保障金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