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施工合同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一次性存入施工企业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