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普组织,提高科普工作者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条件,依法维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