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气象站、公园、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的业务和特点,面向公众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传。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