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组织科技工作者和教师、 学生 开展科普活动。具备开放条件的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应当向公众开放 具有科普功能的 陈列室 、生产车间、实验基地、 实验室和其他场地、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