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单位证明。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宣传的内容、悬挂地点、悬挂期限并加盖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及时书面作出决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条规定的审批事项,不得收取费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清除。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