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办与关闭第八条已废止开办国有地方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生产规模不低于年产原煤6万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