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使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买卖煤炭资源或者抵押、非法转让采矿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