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本条例公布前开办的地方煤矿,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开办条件,限期一年内达到,逾期未达到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