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统计队伍应当保持基本稳定。统计人员变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安排能够承担相应统计任务的人员接替,并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

统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当征得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的同意。

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统计人员、乡、镇统计员的变动,应当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