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被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对统计主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不按期整改的,按照拒报论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