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被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对统计主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不按期整改的,按照拒报论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