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统计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组织领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