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标明密级;属于工作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内部”字样。秘密统计资料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