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企业应当增加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服务的资金投入。

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当占当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占3%以上,并按照实际发生额摊入成本费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