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规划设置点修建的建筑物,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建或者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
因下列原因需要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应当向通信警报设施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除该建筑物的;
(二)因单位建设发展需要调整该建筑物的;
(三)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需要调整通信警报设施的。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