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公用和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平时使用公用或者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应当到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办理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