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为无生育证明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的患者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