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