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科学技术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纳入科学研究规划;指导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