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科学技术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纳入科学研究规划;指导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