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