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指导、表彰奖励等方式,积极推进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