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企业工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