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企业应当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应当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合法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