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三倍毁坏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