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十六条已修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