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禁止损坏、覆盖、涂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除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禁止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及其前后30米内的路段停靠其他车辆或者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