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合同确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服务标准提供营运服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