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优先应用钢结构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主体未应用钢结构建筑的,应当在规划、用地、招投标、设计审图、施工管理等环节予以引导。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