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优先应用钢结构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主体未应用钢结构建筑的,应当在规划、用地、招投标、设计审图、施工管理等环节予以引导。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