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不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