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的企业、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