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三章 造价控制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不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