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三章 造价控制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十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关电子数据等,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涉及建设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合同的,应当及时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