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工程排污费;

(二)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基金;

(三)住房公积金;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